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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校园网用户监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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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是为全校教育和科研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本地代理服务器与Internet互连,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校内的教学、科研单位和行政管理。连入校园网的所有单位必须遵守该项制度。

一、总则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使用的信息负责。

第一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使用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二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行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私自更改电脑名称、私自更改IP地址、盗用其他用户账号信息等。

第三条 连入校园网的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对于电脑及网络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校责成各入网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五条 校园网上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六条 校园网的有关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安全保护运行

第七条 除网络管理员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录进入任何功能服务器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移动、更换、破坏、盗窃网络设施,这些行为都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八条 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都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九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的单位,凡沿经网络路线、设备的,均须得到信息情报中心的批准后方可进行,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十条 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校园网负责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校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送、浏览、下载、共享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淫秽、色情资料。

第十三条 校园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A、可向Internet公开的;B、可向校内公开的;C、可向本系(单位)公开的;D、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E、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的;F、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十四条 校园网负责单位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进出校园网访问信息的所有用户必须使用校园网负责单位设立的服务器。

三、连网管理

第十五条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校园网日常运行、管理和发展。

第十七条 连入校园网的各单位和用户不允许与其它互连单位私自连网。

第十八条 连入校园网的各单位严格使用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中心分配的IP地址、账户名和密码。严格禁止滥用IP和账户信息、盗用IP和账户信息的行为,违者将给与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允许发展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用户。

第二十条 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文责自负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除经批准的电子商务站点外,其余站点不得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除授权并批准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在校园网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连入校园网的各单位必须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检查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中如有须对除本机以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FTP服务器的用户必须经各单位领导审核其中内容,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综合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中心从技术上开通其对校园网对内、外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必须对于自己的上网信息负责。涉及国家机密或学校内部信息的用户电脑严禁上网。

第二十六条 连入校园网单位和用户有义务向上一级网络和有关部门报告网络上的违法犯罪为和有害信息。

第二十七条 连入校园网的所有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五、惩罚条例

第二十八条未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允许,私自更改IP地址和MAC地址者停止该用户网络使用权3-7天;如有更换网卡未及时到网络管理员处登记者,一经发现确实是本人错误,停止该用户网络使用权7天。

第二十九条未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允许,利用扫描、探测、攻击等手段危害服务器和其他用户网络安全者,停止该用户网络使用权2-4周;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者,停止该用户网络使用权1-3周;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在校园网上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者,停止用户网络使用权1-2月,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连网单位和用户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直至诉诸法律。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校园网络所有联网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至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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